的规范,一种是普通的(家庭财产),另一种是宪法的(农村小财产)。 从技术上讲,鉴于规则本身包含明确的假设,因此没有讨论放弃普通规则所产生的权利的可能性。然而,当我们谈论宪法保障的放弃时,尤其是当它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并且没有任何规定可以例外时,情况就不同了。 另一个重要方面涉及农村生产者的技术和经济不足,这对金融机构和大型投入分销公司造成损害,特别是在出于某些具体原因规定担保和/或合同条款时: a) 通常的金融机构不接受任何未将财产标明为抵押 电话号码数据库 /合同担保的资金和/或农村投资,包括补贴信贷(不承担担保环节的融资)的情况。顺便说一句,由于这个原因,农村生产者是优秀的付款人,因为在违约的情况下,债权人总是有财产来偿还债务,而这些财产往往是家庭无数代人继承和转让的财产; b) 受教育程度低或缺乏对其权利的了解,特别是因为他们是“简单”的人,受制于一份内容广泛且附有复杂合同条款的合同,导致无法提前辨别可能后果的情况,这种情况是臭名昭著,仅仅进行反思就足够了。
全国有多少所大学将土地法作为本科课程的科目?也就是说,我们几乎不能要求大多数法律专业人士了解合同条款的范围和后果,我们怎么能要求一个一生都在该领域工作的人呢? c) 缺乏有效的农业政策的内部和政府支持,从基本信息的传播到农村法规的适用,例如在农作物歉收的情况下重新调整付款计划,甚至是小型农村财产的保障,换句话说,传播农村人口的固有权利。 另一方面,如果合同担保的有效提供已经成为债权人面临的巨大障碍,那么银行在拥有一切条件的情况下,又为何一律要求对农村小产权房进行担保约束?知识和法律支持? 现在的情况确实很奇怪,因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制定信贷发放要求的同一党,却坚持支持基于宪法下规则放弃宪法权利的可能性,这是小生产商无法要求的情况他们在招聘时甚至没有专业人员陪同。 此外,这些论点在理论上在著名部长努内斯·马克斯、罗伯托·巴罗佐、亚历山大·德·莫赖斯、吉尔马·门德斯和路易斯·福克斯的失败投票中遭到反对,简而言之,他们强调了这样一种观点,即不可扣押的例外情况不存在不成比例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