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几项宪法条款涉及核活动。《宪法》第 177 条第 V 款以及第 21 条第 23 条规定了联盟对此类活动的垄断权。根据第 22 条第 26 条,规范权限属于中央政府专有。此外,根据第 49 条第 XIV 条,与核活动有关的行政部门举措需要国会批准。值得一提的是第 225 条第 6 款,该条要求在联邦法律中对核电站的位置进行定义。然而 为欧盟对核活动的垄断带来了例外。根据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一条,它使放射性同位素的生产、商业化和使用更加灵活。 巴西在其宪法中规定,根据第二十三条第 21 条,核活动只能用于和平目的。他遵循1963年5月21日《维也纳核损害民事责任公约》的规定,即核活动必须用于非战争目的。该公约还规定了核事故的责任排除。巴西通过第 号法律复制了第 6 条和第 8 条中的排除条款,但并未将其内部化。然而,根据高等法院提供的信息 507,对于核活动民事责任所采用的客观理论的变化是什么,出现了分歧。
时事通讯大体上决定了具有整体风险变化的客观理论。完整的风险变化是否适用于核活动? 联邦宪法在第21条第18d项规定了不分过错的民事责任,即客观理论,但没有具体规定变化。然而,宪法之前有一部具体法律规定了核活动的民 电话数据 和刑事责任。第 6453/77 号法第 4 条规定,无论是否有过失,运营者对修复核事故造成的核损害负有责任。从这个意义上说,它证实了CF88所采用的客观理论。与我们的大宪章不同的是,它在第6条和第8条中规定了经营者责任的排除清单时,定义了所采用的客观理论的变化。因此,所采用的客观理论是随着风险理论的变化而变化的。由于 1988 年宪法没有给出不接受该法律的理由,因此它们之间没有分歧,因此接受了第 6,453 号法律。此外,第 911/93 号联邦法令将 1963 年《维也纳公约》纳入巴西法律体系,并在宪法颁布后将该公约第 4 条规定的责任排除纳入巴西法律体系。

因此,我们可以得出结论,核活动责任是一种客观理论,是风险理论的一种变体。 第 6,453/77 号法第 9 条还规定了核活动经营者的有限责任或收费责任。它规定了运营商赔偿的限制。如果损失较大,则根据第 10 条,损失金额将由所有受影响者分摊。根据第 12 条,就核活动而言,诉讼时效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年。关于这个话题的辩论在巴西并不是很受欢迎,因为我们在核活动方面没有遇到任何问题。 由于铯 137 事故发生在戈亚尼亚,我们对其废物的处理就没有那么幸运了。在这种情况下,应当适用哪项立法?《固体废物法》(12,305/2010)规定,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,将由专门法律界定。具体法律为 10,308/2001。它规定核废料必须储存在核电站本身或邻近的储存库中,并根据第 7 条禁止储存在大洋岛屿、大陆架和领海上。欧盟有责任确定核废料的适当最终目的地,从Cneen 穿过。此外,第 36 条禁止进口这些废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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